台湾地区修订食品安全管制系统准则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期限

2015年6月5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41302057号令,修正“食品安全管制系统准则”第十二条。如下:

 

第十二条  管制小组应就第五条至前条之执行,作成书面纪录,连同相关文件,汇整为档案,妥善保存至少五年。

前项书面纪录,应经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署,并注记日期。

 

修正总说明及对照表详见: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7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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