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禁止在化妆品中使用DDT

台湾地区“卫福部”2015年5月4日表示,参照“行政院卫生署”2005年11月2日卫署药字第0940338432号公告及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第23条第1项规定,含有DDT成分的玫瑰花瓣禁止在化妆品中使用,并自2006年6月1日起,禁止贩卖、供应或意图贩卖而陈列。台“食药署”现已责成地方“卫生局”协助该原料等流向追踪调查,若调查结果确有损害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将按“消费者保护法”第36条规定,要求厂商限期下架回收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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