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儿童饰品法规

为保护加拿大消费者安全,加拿大政府于发布了《儿童首饰法规》(SOR/2005-132),该法规已于2005年6月1日起生效实施。

 

法规规定列于加拿大《危险产品法》第一章第二部份一项新增的条例中,条例名为“儿童首饰条例”,其中规定,在加拿大销售如下产品为非法:每千克含高于600毫克铅及90毫克可迁移铅的儿童首饰。

 

儿童首饰条例中,“儿童首饰”是指针对15岁以下的儿童生产、设计、装饰、包装、刊登广告或出售的首饰,其中不包括为表扬功绩颁发的勋章、为奖励或类似目的颁发的奖章。

 

目前,加拿大还没有针对消费品中可迁移铅的含量测试标准。任何被采用的测试方法必须符合《OECD优良实验室规范原则》。有关每千克90毫克可释出铅的含量要求与欧盟关于玩具中可迁移铅含量的限定相一致(EN 71-3)。美国玩具安全标准ASTM F-963 第4.3.5.2 条及国际玩具安全标准ISO 8124-3 中描述了相同的测试方法及可释出铅的含量限制。

 

此外,在总铅含量控制方面,确定的每千克600毫克的总含铅量标准与《危险产品法》中有关表面涂料含铅量限制一致。儿童首饰必须同时符合可释出铅含量限制及总含铅量限制。这些限制将确保儿童不会从儿童首饰中接触到有害水平的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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