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修订鞋类商品标示基准

201529日,台湾地区“经济部”发布商字第10402401960公告,修订“鞋商品示基准”,除第三第六款造年月的定自公告后二年生效外,其自公告日生效。

商品示基

一、 建立鞋商品正确标示,维护#p#分页标题#e#者信,保益,特依商品示法第十一条规定,定本基。外商品可依据输国规示之。

二、 本基商品,指以橡、塑、天然皮、合成皮、物、木等材料主要成分的鞋面及大底,#p#分页标题#e#加工成型的鞋品。

三、鞋商品示事如下:

() 商品名

() 造或委制厂商名电话及地址;其为进口者,应标口商名电话及地址。

() 产国别(#p#分页标题#e#品主要程地的生产国别)。

() 鞋面、大底主要材料。

() 尺寸或尺

() 含有聚胺酯(PU)大底易水解材的鞋应标造年月、使用方法及注意事

四、 鞋商品应标示方法如下:

() 点规标#p#分页标题#e#示事于商品本上、附缝标签贴标、附卡或外包装标明之。所用的文字以中文主,可以外文。

() 第三款定的示事,除依前款方式示外,并应采用固定不得拆的烙印、印、印刷或附缝标签方式,以中文或外文示于商品本#p#分页标题#e#上的明显处。但抛弃式的纸质物材质制成的室拖鞋,不在此限。

() 第六款应标示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每字字体长宽五毫米以上,容文字长宽三毫米以上;其应与底色不同且易辨

五、 本基除第三第六款#p#分页标题#e#造年月的定自公告后二年生效外,其自公告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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