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美国试验与材料学会(ASTM)国际组织发布了一项关于儿童首饰的新标准《儿童珠宝首饰消费品安全标准规范》(ASTM F2923-2011)。该标准明确了“儿童首饰”即专为12岁以下儿童设计和使用的饰品,与消费品安全改进法 (CPSIA)中对相关儿童产品的年龄相一致。并明确指出儿童首饰中的特定受限物质测试方法和要求以及部分机械危害要求。除此之外,该标准提供了如何判定产品为儿童首饰提供了指引。
此外,新标准中对于珠宝的定义与加州饰品法规设定的范围相近,即设计和预期做为个人佩戴装饰物使用的产品;包括:
i. 脚链、臂环、手镯、胸针、链子、皇冠、袖口链扣、带装饰性元件的发饰、耳环或耳套、项链、饰针、戒指、身体穿刺珠宝,或放在口部装饰的珠宝;
ii. 上述(i)中所列珠宝的部件;
iii. 可以从鞋子或衣物上移除单独佩戴或可与上述(i)所列各项一同用作珠宝佩戴的小饰物、珠子、链子、指环、吊坠或其它配件;
iv. 属于珠宝组件的时计器,如时计器可移除,则不包括时计器本身;
v. 手工套装中的珠宝部件,该产品最终装配成珠宝首饰并设计供人佩戴。
而对于儿童人体刺穿珠宝只能由以下材料制成:医用不锈钢、医用钛、铌(Nb)、14K或14K以上金或无镍金、固体铂、高密、低孔隙率塑料,包括但不限于聚乙烯或聚四氯乙烯(PTFE),但该塑料不得故意添加铅。
另外,新标准还提出了严格的受限物质,如下表:
项目
物质/参数
儿童珠宝范围
方法
要求
1
铅含量
可触及油漆和表面涂层
CPSC-CH-E1003-09
≤90 ppm
2
铅含量
除油漆和表面涂层外的其它可触及部件
CPSC-CH-E1002-08
CPSC-CH-E1001-08
≤100 ppm
豁免
受CPSIA豁免的材料
3
#p#分页标题#e#可溶性重金属
油漆和表面涂层
BS EN 71-3 or ASTM F963
≤60 ppm(锑)
≤25 ppm(砷)
≤1000 ppm(钡)
≤75 ppm(镉)
≤60 ppm(铬)
≤60 ppm(汞)
≤500 ppm(硒)
4
镉
可触及小部件塑料/聚合物部件
BS EN 71-3(可溶性镉)
总镉含量≤300
ppm否则可溶性镉含量≤75 ppm
5
镉
可触及小部件金属部件
CPSC-CH-E1004-11
(可提取镉)
总镉含量≤300
ppm否则可提取镉含量≤200 mg
6
镉
其它非小部件但可能被放入口中的可触及金属或塑料/聚合物部件
CPSC修订后儿童金属珠宝测量
SOP,2005#p#分页标题#e#年2月3日,第II节
总镉含量≤300
ppm否则可提取镉含量≤18 μg
7
镍释放
刺穿耳朵以及人体其它部位的组件
EN 12472
BS EN 1811:2011
≤0.2 μg/cm²/周
8
与皮肤产生直接、长期接触的部件
≤0.5 μg/cm²/周
9
16 CFR §1500.231
填充液体
——
液体中不得含有所列物质
10
16 CFR §1500.14
液体中不得含有须按16 CFR §1500.14进行特殊标签的部分材料
另外对于非化学部分,新法规同样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如下表:
项目
儿童珠宝范围
备注
1
磁铁或磁性组件
除符合第3项外,不得含有危险磁铁或危险磁性组件#p#分页标题#e#
2
磁铁或磁性组件
根据ASTM F963测试时,不得释放危险磁铁或危险磁性组件
3
预期供8岁或8岁以上儿童使用的珠宝首饰,包含有未固定危险磁铁或危险磁性组件的耳环、胸针、项链或手镯
须含有关于耳环和所有其它珠宝首饰特定或相当文本警告声明
4
预期佩戴在脖子附近的珠宝首饰
须含有自动断开功能、附着物设计或特殊物理属性,在15lb拉力测试后断开
5
供8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珠宝机械要求
根据16 CFR 1500.50-53测试后无危险
6
功能性尖点,如针或胸针的针尖
豁免16 CFR 1500.48要求
7
长期佩戴中嵌入耳朵的耳环组件
建议采用警告标签
8
含有电池的儿童珠宝
如含小部件(16 CFR 1501.4)在测试前后都不能触及(16 CFR 1500.50-53)
9
在同一电路中使用一个以上可替换电池的电池供电儿童珠宝
必须在使用说明书或产品上标明特定(或相当)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