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明确太阳眼镜等3种防护眼镜的适用范围

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在市场检查中发现,许多硬质塑料透镜的防护眼镜、遮光防护眼镜以太阳眼镜名义贩卖,严重影响消费者权益。2014年12月27日,该局发出经标二字第10320008890号函,明确上述3种眼镜的用途不同,其适用范围如下:

1.“太阳眼镜”检验标准CNS 15067适用范围为“抗太阳光辐射之一般用途、社交及包括道路使用及驾驶在内的居家目的。”

2.“硬质塑料透镜之防护眼镜”检验标准CNS 7177适用范围为“防护切削粉末碎屑及其他飞溅物伤害眼睛….。”

3.“遮光防护具”检验标准CNS 7174适用范围为“适用于在产生对眼睛有害之紫外线、红外线及强烈可见光之工作场所中,…..。”

4.眼镜产品符合CNS 15067表A.1滤镜分类范围,虽可当太阳眼镜,但若宣称具有CNS 7177或CNS 7174适用范围的功能或类似功能,以及太阳眼镜适用范围以外的功能者,仍应归属“硬质塑料透镜之防护眼镜”、“遮光防护眼镜”。

5.请相关业者参考上述说明,并依商品检验法第11条于商品本体包装标贴或说明书内正确标示商品名称“硬质塑料透镜之防护眼镜”、“遮光防护眼镜”与“太阳眼镜”,避免违反商品检验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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